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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龙高铁(五华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出炉!怎么补?补多少?看这里!

2020-06-03 来源:五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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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龙高铁(梅州到河源龙川铁路)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重点项目,途经五华县岐岭镇、华城镇、转水镇,总里程约29.179公里,项目需征收五华县土地约2286.01亩。

近日,五华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梅龙高铁(五华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面,一起来看看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吧!


梅龙高铁(五华段)建设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梅龙高铁(梅州到河源龙川铁路)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重点项目,是杭州至广州快速客运的辅助通道,对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梅龙高铁途经我县岐岭镇、华城镇、转水镇,总里程约29.179公里,项目需征收我县土地约2286.01亩。2019年11月,自然资源部函复了该项目用地预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梅州至龙川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19〕1991号)]。2019年11月18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项目立项(粤发改交通函〔2019〕3683号)。


为确保梅龙高铁(五华段)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五华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岐岭镇人民政府、华城镇人民政府、转水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梅龙高铁(五华段)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以及铁路保护区内妨碍铁路行车安全的房屋构建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铁总办〔2014〕257号)文件精神,在新建车站周边足额划定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纳入项目征拆范围。


四、征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按《五华县一般性征地补偿标准》(华府办〔2017〕16号)和《五华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17〕24号)执行。其中,五华县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对比《五华县一般性征地补偿标准》(华府办〔2017〕16号)不足区片综合地价部分的差额进行补差。


1.集体农用地。根据《五华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华府办〔2016〕13号),留用地返还按征地面积的15%执行,留用地返还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兑现,留用地补偿标准32600元/亩。


2.国土图斑地类与实际地类不符的。由当地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和镇、村说明材料,形成会议纪要与业主方共同确认或参照《梅蓄项目地类变更工作会议纪要》(华府工纪〔2018〕46号)认定。


3.临时用地补偿。临时用地(施工便道、改沟、道路用地、弃渣场、搅拌厂、梁场等)补偿标准参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五华段)管道工程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18〕120号)文件执行。


(二)国有土地的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款。


(三)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五华县一般性征地补偿标准》(华府办〔2017〕16号)和《五华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华府办函〔2018〕173号)文件执行。华府办〔2017〕16号文中关于地面构筑物等附着物和补偿标准与华府办函〔2018〕173号文有悖的,以华府办函〔2018〕173号文件规定为准,华府办函〔2018〕173号文件规定中没有涵盖的项目,参照华府办〔2017〕16号文件执行。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核算。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梅龙高铁(五华段)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按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和配套设施;非住宅类包括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及其他用房等。


对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对被征收户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自行解决宅基地安置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户协商解决。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含装修补偿)补偿,执行《五华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华府办〔2017〕24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府办函〔2018〕173号)或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宅基地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及其他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及其他用房等按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及其他用房等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三)搬家(迁)补助标准。

1.住宅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3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迁)补助费。

2.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及其他用房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拆迁户不予发放搬家(迁)补助。


(四)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1.征收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2年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华府办函〔2018〕173号文件执行。

2.征收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及其他用房等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实际经营面积以5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半年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五)签约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值5—1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超出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一律不给予奖励。


(六)抢建、抢装修等行为处理。

1.凡在该征地红线范围内,在征收公告发出后,仍抢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2.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损害公共利益,明知该地段房屋需要征收,装修公司或个人与被征收人串通,进行抢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有资质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的选定

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五华县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中按照委托评估程序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地区建设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承担。



八、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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