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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总部项目未达标准土地无偿收回

2018-05-12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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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公布市政府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总部项目供地的要求及标准,实行“全年期、全过程”的产业发展监管机制。对“不做产业做物业”的总部企业,该办法还详细制定了罚金、回购甚至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惩罚措施。

  金融类供地门槛是非金融类两倍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总部经济以其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大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自2008年起,深圳通过种种措施,先后集聚了腾讯、招商银行、万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恒大、比亚迪、天音通信等一批世界和中国500强总部企业。2016年深圳市总部企业(138家)贡献地方财力573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18%。目前,深圳市土地资源紧缺,总部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部分新引进总部企业取得用地之后,无法兑现形成地方财力的承诺,甚至出现“不做产业做物业”,通过转租转售总部大厦物业牟利的现象。

  《总部办法》规定,确有用地需求且在深圳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者联合申请总部用地,总部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总部办法》落实用地供应与企业贡献相匹配原则,区分金融类和非金融类总部企业申请用地标准,可独立申请或联合申请,金融类供地门槛及用地增加标准均是非金融类的2倍。

  不达标或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按照规定,总部大厦中不低于60%的建筑面积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其余部分为非自用部分建筑。非自用部分建筑允许租售,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总部用地上配套建设的商务公寓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另外,总部项目实行“全年期、全过程”的产业发展监管机制,区政府根据总部企业发展要求,在承诺期(5年)届满后1年内、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定事项进行履约核查。

  具体来说,未通过考核的企业,将分梯度的承担违约责任,分为违约金收取、建筑回购及违约金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及建筑残值方式补偿三个阶段。承诺期届满,对于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仍达总部标准,达到承诺额的70%未达100%的,需补齐差额;达到承诺额的50%未达70%的,需按规定缴纳违约金;未达承诺额50%的,除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外,政府还有权回购不少于50%的自用建筑及全部非自用建筑;未达总部标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承诺期届满后其他考核阶段,实际形成地方财力未达总部标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其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建筑采取残值方式补偿。联合建设总部的,各总部企业分别考核并分别处置。

  另外,由于自身原因停止项目投资建设的,可在超过开工日期2年内主动退出;其他因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应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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